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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起,瘋狂的“小電驢”正式套上合法“繮繩”。由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商務廳聯合印發的電動自行車“三包”規定(以下簡稱“新規”)正式施行。對比徵求意見稿,這部“史上最細緻”新規修改了不少頗具爭議的條款。
繮繩一
維修時限過長可要求交通費補償
新規保留了徵求意見稿中“在三包有效期內,因電動自行車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超過3日的,銷售商應當根據消費者要求爲消費者提供備用車”的條款。
“小電驢”3日維修不好銷售商需爲消費者提供備車,一直是電動車行業內最具爭議的焦點。“有的經銷商一年賣幾萬輛電動車,都來要備用車,上哪兒弄?”一家大型維修點負責人認爲這有點超現實。或許是考慮到銷售商的難處,新規同時新增了“或者給予合理的乘坐公共交通費用補償”的內容。這給消費者和商家都多了一種選擇。
繮繩二
蓄電池折舊費率爲0.3%
買回家的電動車,蓄電池卻不給力,換整車還是更換電池?這是個易扯皮的“老大難”。新規明確:“因蓄電池影響整車性能的,應單獨更換蓄電池,更換後應與整車匹配。”
在徵求意見稿中,部分經銷商曾質疑整車折舊費率太高,但對照新規,整車折舊費率仍維持“原判”,仍然是發票價格的每日0.1%,不過同時新增了“蓄電池爲每日0.3%”的條款。如此算來,假使一名消費者購買了一輛2000元的電動車,內含一塊400元的蓄電池。從發票開具之日至退貨之日,一共是180天,那麼整車每日的折舊費爲2元,折舊費一共是360元;蓄電池日折舊費則爲1.2元,折舊費一共是216元。與其他商品類似,電動車折舊費的計算,也應“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此外,只有當“銷售商有同品牌同型號而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堅持退貨的”,纔可收取折舊費。
繮繩三
5日內銷售商須答覆退換修要求
三包有效期內,在收到消費者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後,5個工作日內,如果銷售商仍未作出答覆,也被視爲“不作爲”。依據新規,凡符合修理、更換、退貨條件的,“超過15日未答覆,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視爲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時常有忘性大的消費者弄丟三包憑證。那麼根據“新規”,消費者可憑購車發票向銷售商、生產商申請補辦三包憑證。補辦後,仍依照本規定享有修理、更換、退貨權利。而銷售商、生產商應當在接到消費者補辦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好並交付消費者。
繮繩四
電機等主部件故障7日內可退貨
電動車售出的三包時限有“售出之日起7日內”和“售出之日起15日內”之分。
售出7日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換貨或退貨;售出之日起15日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換貨。此外,“三包”期內,電機、控制器、傳動系統、制動系統等主要部件發生影響使用性能的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特約修理商提供的修理記錄或證明,由銷售商負責爲消費者調換同品牌同型號的電動自行車。
□本報記者徐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