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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強顧小姐買了一輛新車。這天,她開車經過家門口的洗車店,正好看到店內在搞促銷活動,推銷洗車卡。洗車工跟她說,“現在買300元的洗車卡就可洗20次,算下來每次洗車只要15元。如果不買卡洗車每次要25元。此外,我們的洗車卡沒有什麼限制,任何時間都能用”!一番話讓顧小姐心動不已,想想車子買了也總要洗的,能便宜當然便宜一點,當場就買了一張洗車卡。
一個月後,顧小姐到洗車店洗車好過年,不一會兒,車洗好了。可當她準備用洗車卡結賬時,對方卻告訴她,由於是春節期間,公司規定不能使用洗車卡,且洗車的費用漲價到40元一次,不給錢就把車扣下來。對此,顧小姐非常生氣,提出洗車店在銷售洗車卡時,從未說過洗車卡的特別使用條件,自己買卡本來就是爲了便宜,但這樣算來不但沒便宜,反而更貴了。如果這樣,就要求退卡退錢,洗車店一聽,便說,退可以,但要收一筆手續費。
這便宜卡真不便宜啊!顧小姐能要求退卡退錢嗎?對方又能收取手續費嗎?
【點評單位】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顧小姐遇到的糾紛在我們身邊發生的很多,有些商家會以所謂的“低價”向消費者推銷各類儲值卡、會員卡或其他預付性產品。但在消費者購買後卻發現經營者賣卡時的承諾根本無法兌現,若消費者要求退卡,經營者就會以各種理由拒絕或向消費者收取高額的“退卡費”,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本案中,顧小姐以預付方式購買了會員卡,實質上就已經與經營者形成了合同關係,雙方都應該依法履行合同。洗車店不能再單方增加洗車的使用條件,也不能收取什麼手續費,除非辦卡時雙方知情並都接受,但本案顯然沒有此情節。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因此,在不能按約提供服務的情況下,顧小姐要求退卡退錢應得到支持,而不付錢便扣車更是無法無據之舉。
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中,很多承諾都是經營者口頭作出,當消費者投訴時,經營者大都予以否認。所以,對於商家的承諾最好能白紙黑字寫下來。若一些經營者在收了預付款後,自說自話地更改使用條件,甚至有的還會不告而別,則是明顯違約行爲,理應承擔責任。
但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在維權中往往面臨追償成本過高、難度過大的問題。因此,我們呼籲相關部門加強對預付性消費的監管,也提醒消費者,謹慎採用預付性消費方式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