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爲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爲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爲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爲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佈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