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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沒有辯護人的情形非常普遍,這使得刑事案件庭審抗辯性大打折扣,這部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也蘊藏着巨大的法律風險,易造成冤案錯案。新刑訴法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並增加了三種指定辯護的援助對象,爲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制度是衡量一個地區法治環境和形象的重要標尺之一。浙江高院早在2011年3月就開始在全省法院“試水”擴大指定辯護工作,在原刑訴法規定的可以指定辯護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7種爲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此項工作開展至2012年年底,共爲23603名無錢請律師、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指定辯護同比上升了135%,其中屬於可以指定辯護的人數增加了11.1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