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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擴大了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權,拓展了刑事辯護空間,使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日趨接近國際標準,對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三難問題是個福音。會見權方面,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之外,律師憑“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即可會見,而且會見時“不被監聽”,使律師行使辯護權更爲高效、便捷;閱卷權方面,律師自移送審查起訴後可查閱、複製“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僅限於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方便律師及時瞭解全案事實,掌握全案證據。同時,法律還明確賦予了律師申請回避權、法庭上發表意見的言論豁免權等。
當然,新刑訴法實施不久,公檢法各家還要經歷一個調整完善、協調磨合的過程,相信刑事辯護的法治春天一定會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