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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特派北京記者董柳、溫建敏報道:浙江溫嶺幼兒園教師顏某虐待兒童被刑拘後,最終被無罪釋放。近年,幼兒園教師虐待兒童案件不斷竄入公衆視野,但在定罪上,卻出現了尷尬。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劉白駒此次提交了一個提案,建議修改刑法中關於虐待罪的條款,擴大虐待罪的主體。
據劉白駒介紹,由於現行刑法“虐待罪”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故意傷害罪”必須有人身傷害後果,地方公安機關提出的“尋釁滋事罪”的指控也不成立。最終,虐童的行爲人沒有受到刑罰。羣衆和網民對此意見紛紛,許多人呼籲刑法增設“虐待兒童罪”。
“這個意見值得重視。”劉白駒說,但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並不是最佳選擇。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增加了一個罪名,會與已有的“虐待罪”的規定構成法條競合,造成立法混亂,影響司法效率。
更爲重要的是,就家庭之外的虐待而言,目前不僅存在幼兒教師和其他教師虐待非親屬兒童以及監管機構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的情況,還存在社會養老機構工作人員虐待老人、福利救助機構工作人員虐待被救助人員、精神病院工作人員虐待病人等情況。
劉白駒建議,修改刑法關於“虐待罪”的規定,將其主體適當擴張:既包括家庭成員,又包括承擔教育、照管、監護、寄養、救助等照護義務的人。
這些承擔照護義務的人的虐待對象可以概括地稱爲“有義務照護的人”或“被照護人”。具體的修改方案是: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爲“虐待家庭成員、被照護人(或有義務照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爲加強對老人、兒童的保護,家庭成員虐待老人、未成年子女的,不應都適用“告訴的才處理”,而必須施以必要的社會干預。對實施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刑罰力度也應適當加強,他建議從“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董柳、溫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