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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本餐廳最低消費××元”……現實生活中,五花八門的霸王條款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層出不窮的霸王合同令消費者難以招架。
3·15維權日即將來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選取了三宗霸王條款及案例,提醒大家提高警惕,依法維權。該院法官表示,“霸王條款”和“霸王現象”普遍存在,並已滲透到各個行業和領域,要想徹底杜絕霸王條款,不僅需要經營者的“自律覺醒”,更需要消費者的有效防禦和反擊。
最終解釋權
歸本店所有
最不公
記者瞭解到,消費信息不對稱是霸王條款產生的原因之一,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合同格式條款時就會從利己的角度出發,合同訂立的本身就不公平。
羅某是西區一家美麗美容中心的老闆,她在經營期間派發“28天愛心銀行”的100券給消費者使用,券上的格式條款規定凡持券的顧客可享受該美容中心的美容服務,券上還規定了“此券最終解釋權歸各加盟店所有”的內容,此條款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對此,市工商局根據相關規定,對羅某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隨後市工商局申請強制執行,市第一法院作出了准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
對於該案例,案件承辦法官王梅說,“最終解釋權歸××所有”條款常見於從事生活服務類的商家,如超市、髮廊、洗車場、美容店、銷售汽車的4S店等,大部分是以優惠卡、會員卡、優惠券等形式出現,商家以最終解釋權爲由,對合同條款解釋“自由發揮”、“隨意發揮”,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羅某提供100券中的“最終解釋權”霸王條款,明確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屬於違法行爲。
王梅提醒,今後若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發現經營者提供的優惠卡(券)、會員卡等載有上述內容的,可向負有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或投訴,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買賣房不成交了中介費還要違約金
最無理
在法律上,消費者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時處於平等地位,對於存有霸王條款的格式合同,消費者可以拒絕簽訂或者另行備註約定。
順某公司(中介方)與顧某(買方)、劉某(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由順某公司爲顧某、劉某提供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約定了中介費的支付。另約定:“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條款賣出或買入該房地產,則違約一方須支付中介方24750元作爲違約金;若買賣雙方在未取得中介方同意下協議取消本合同,則買賣雙方均成爲本合同之違約者而須共同連帶支付中介方違約金24750元。”
由於種種原因,雙方買賣不成,顧某與劉某解除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爲此,順某公司要求顧某、劉某支付中介費並支付違約金24750元。市第一法院支持了順某公司中介費的請求,但對於違約金,法院認爲合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屬無效條款。
“上述條款是屬於中介方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製,在訂立合同時未與顧某、劉某協商的格式條款。”法官賀鐵斌說,根據上述條款的內容,買賣雙方對於房屋買賣合同條款的違約,需向中介方順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顯然違背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限制了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後解除、終止合同的重要權利,加重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擴大了中介方的權利,房屋買賣雙方與中介方之間的權利嚴重不對等,依法屬於無效條款。
購房合同已公示條款不能改
最霸氣
在一些行業,經營者的壟斷地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等因素讓霸王條款得以“霸氣十足”,並愈演愈烈。
據悉,廖峯與周芳兩人認購了被告南方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南方小區中的一套房產,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交付定金5萬元。但兩人在售樓處準備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合同中有許多條款嚴重不公平或違反房地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遂修改合同條款,但該公司既不同意修改合同條款,又不願意退回認購定金。
南方房地產公司辯稱,該公司售樓部的現場已經公示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也明確約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已在銷售現場公示,雙方無異議”的條款,也就是說原告兩人是對該條款沒有異議的,而且應當知道即將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後經法院審理,南方房地產公司應返還定金給對方。
鍾勁鬆說,雖然《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付款方式,但對買賣房屋的交樓時間、辦證時間、違約責任等諸多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條款並無在《商品房認購書》中明確約定,屬於未決條款,需要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協商達成一致。
因此,在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預約合同(商品房認購書)時並不知曉本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的情形下,要求必須接受本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
南方日報記者胡明
通訊員劉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