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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王新友)在當前的檢察實踐中,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條文依據散見於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和三大訴訟法中,且監督範圍、手段、後果等都不夠明確,影響到檢察職責的充分履行。對此,正在北京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或決定。
3月10日,陳雲龍在審議兩高工作報告時表示,黨的十八大突出強調了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基礎地位和保障作用,明確提出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要加強法律監督。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依靠法治手段監督權力運行的深刻認識和堅定決心,同時也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促進廉潔政治建設、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在實踐中,涉及法律監督工作的法律條文分散,且規定不夠明確,制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履行。
據陳雲龍介紹,截至2012年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均已制定了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或決定,不少地方還制定了配套工作方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自2010年出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以來,通過每年對政法各家貫徹情況專題審議及滿意度測評,促使政法各家聯合形成關於刑事拘留監督、立案監督、民事執行監督等方面的制度規範35個。
陳雲龍說,這已是他連續第三年提出這項建議。他建議立足各地立法實踐,結合修改後刑訴法新要求、司法改革新成果,積極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決議或決定,使法律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也促進各地法律監督工作的法制統一。
陳雲龍建議,在實施修改後刑訴法、民訴法的開局之年,要繼續加大組織領導力度,高度關注和研究解決檢察環節重點難點問題,通過調研論證、開展試點、以點帶面等工作方法,積極有效執行刑訴法、民訴法。同時,加強檢務保障,尤其要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區傾斜人員保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