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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5月,王小姐經朋友推薦到一家醫療美容機構進行美白療程。在護士的介紹下,王小姐決定接受這家美容機構新近推出的瘦臉手術。隨後,王小姐在醫師李大夫的主刀下,進行了瘦臉手術。但手術並未給王小姐帶來想象中尖尖的臉頰,而是術後第二天,王小姐就出現不適,左右臉頰不同程度出現深褐色疤痕。經詢問醫師李大夫,王小姐被告知這是術後的正常反應,恢復期後就會消失。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面部的傷痕卻並沒有消退。經王小姐多方諮詢後得知,這種面部疤痕是不成功的瘦臉手術造成的後遺症。此後,在與該醫療機構多次尋求說法的過程中,該機構不但否認面部疤痕是瘦臉造成,而且把責任都推到手術風險上。王小姐無奈只能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庭審中,在疤痕如何造成的問題上,雙方始終存在分歧。王小姐也經市衛生管理部門瞭解到進行手術的李大夫並不具有進行該項手術的資質,而只具有口腔手術的醫師資質。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醫療美容機構一次性支付王小姐手術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5萬元。
律師點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小姐在涉案醫療機構進行瘦臉手術後面部出現明顯疤痕,而醫療機構進行手術的醫師李大夫並不具有瘦臉手術的資質且在手術中操作不當,引起王小姐面部損傷,所以醫療機構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王小姐在訴訟中經法院指定進行了傷殘等級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法定賠償項目,王小姐應當依法獲得賠償。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範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