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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業主騎車經過小區大門被下落的橫杆砸中頭部
騎電動車快速經過小區大門,不料剛巧被下落的橫杆砸中頭部,造成傷害。爲索賠損失,業主諸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2012年9月27日,閔行區法院以業主和物業公司四六擔責,作出閔行顓橋的一家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3153.28元,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予以駁回的一審判決。
2012年7月19日上午8時許,業主諸某騎電動車趕去上班,準備離開所在小區。在行駛至小區門口時,適逢秩序維護員放下小區大門攔阻機動車的橫杆,致橫杆落到諸某頭部左側及左手腕,諸某因此受傷。諸某認爲,物業公司的秩序維護員玩忽職守,誤操作突然放下橫杆,導致其受傷。且在事發後,當班秩序維護員對自己流血不止的傷勢無動於衷。諸某在訴狀中稱,物業公司無視小區業主生命安全,對安全隱患置若罔聞,終使秩序維護員失職造成業主嚴重傷害,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現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000多元,同時要求賠禮道歉。
物業公司辯稱,事發當天有兩個秩序維護員上班,一個在大門口值班,一個正在巡邏。出口處的中間是機動車通道,西側是進口,東側是出口。當時的情況是,橫杆先落下,諸某纔到達橫杆處。況且,諸某先在進口道上走,後突然快速變道到機動車道上,讓秩序維護員難以預料。因此,事故的責任在於諸某,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物業公司工作疏忽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爲管理小區機動車進出而在小區大門口設置活動橫杆等障礙,其在控制該設施時應確保進出大門人員安全。現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控制橫杆時疏於注意,致使諸某受傷。物業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應當就該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諸某駕駛電動車未靠右通行,且在通過橫杆時車速較快,亦存在過失,故可以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失程度等因素,確定物業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對於賠償範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爲原則,以合理爲限。對於諸某要求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賠禮道歉的訴請,因其對受傷亦存在較大過失,且傷情較輕,故無需以上述方式進行精神撫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哎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