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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林老先生的兩個兒子曾有這麼一份協議:老父名下房產歸小兒子,老人由小兒子贍養。但老人病後,小兒子無力負擔,老人起訴大兒子索要贍養費,卻被大兒子以“兄弟協議”爲由拒絕。記者近日從海淀法院獲悉,經執行法官耐心工作,大兒子最終給付了贍養費。
記者瞭解到,隨着年老體衰,林老先生需要身邊有人照顧,於是想把自己唯一的財產、位於海淀區的一套價值120萬元的房產過戶給大兒子,自己則由大兒子贍養。
但林老先生的小兒子小林聽說後,拿了把菜刀闖入哥哥家,聲稱:“誰敢和我搶房子,就砍了誰!”最終,大林不敢要房子,與小林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林老先生名下的房產歸小林所有,小林給付大林房屋補償款30萬元。
協議同時約定:父親林老先生今後跟隨小林共同生活,由小林照顧其生活起居,並負擔其生活、醫療等相關費用的支出,與大林無任何關係,大林放棄家產的同時也不再負擔父親的贍養。
林老先生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了小林,搬進小林家生活。由於林老先生住了兩次醫院,各方面開銷較大,老人無收入,僅靠小林的退休金,一家四口生活困難重重。因此林老先生將大兒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義務,判令大林每月給付林老先生贍養費400元。
案件執行過程中,大林不肯給付贍養費。“我和弟弟已經簽訂了協議,我不要家產,也不用贍養父親。贍養父親的責任應由弟弟一人承擔!”大林多次提到兄弟倆簽訂的那份協議。經法官向大林反覆講明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大林給付了贍養費。
法官說法
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義務不可免除
海淀法院的法官章豔豔認爲,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所以,贍養父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子女之間就父母贍養問題的約定不能對抗國家法律規定。無論大林和小林的協議如何約定,大林是否放棄家產,這些都不能免除大林對父親的贍養義務。”
兄弟協議分割
老父財產無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章豔豔法官表示,“大林和小林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二人訂立協議確定他人房屋歸屬的行爲應屬無效。”
兒子不贍養
老父可撤銷贈與房屋
林老先生將房產過戶給小兒子一事,屬於法律上附義務的贈與。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章豔豔法官說,“因此,林老先生將房屋贈與小林後,如果出現上述情形,他有權在知道或應知撤銷事由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要求返還房產。”
本報記者林靖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