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網訊 網上幫辦任亞如即時播報袁女士是天津信息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港)的離職員工,據她反映,信息港由於經營不善,拖欠了自己三個月工資一直未發。袁女士現在已經離職一年多,不知道是否還能申請勞動仲裁?
2011年1—8月期間,袁女士任職於天津信息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袁女士說:“公司由於經營不善,最後三個月的工資一直沒發,約4000元。公司一直承諾會補發,但是至今沒有任何音訊,多次催要均無果。”
近期,袁女士向之前的同事詢問了補發工資的消息,同事告知已經通過勞動仲裁拿到了工資。袁女士告訴記者:“我現在已經過了一年仲裁期,還能拿到這筆錢嗎?而且據說公司已經停業,勞動局還能受理仲裁嗎?”
隨後,記者向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諮詢了袁女士的狀況,工作人員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熱線人員表示:“袁女士已經離職一年多,已經超過仲裁時限,勞動局無法受理。而且,該單位已經停業,勞動局也無法立案追查。”
另外,記者瞭解到,欲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均可,勞動合同履行地爲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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