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長春3月15日專電(記者周立權)3月15日是消費者權益日,記者從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長春一手機專賣店,因賣“山寨”手機被判賠1.5萬元。
長春市民王先生日前在一家手機專賣店,買了一款手機,回家後發現手機功能緩慢,經過仔細觀察發現手機屏幕上方的品牌字母是CPPC,而不是OPPO。於是他通過網絡找到了該手機品牌的服務電話,得知他所買的手機不是OPPO公司生產的手機,而是“山寨”手機。
OPPO手機所屬公司廣東某公司負責人來到長春市場進行走訪調查,發現該經銷商確實銷售標有CPPC品牌的“山寨”手機,手機不僅價格低,而且外觀跟自己公司生產的手機非常相似。於是該公司負責人來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經銷商。原告認爲,被告爲手機專營銷售商,其銷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標與原告註冊商標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涉案商品與原告註冊商標覈准使用的商品亦相同,其行爲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的銷售行爲已構成侵權。法院考慮被告侵權行爲的性質,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確定被告賠償原告1.5萬元。而後,經銷商主動找到王先生,將手機款原額退回。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