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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結案的初衷是消除不合理的考評方法產生的弊端,避免因突擊結案給法官帶來巨大的工作和心理壓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科學、高效、穩定運行;避免因“辦案前鬆後緊、年底突擊辦案”而影響審判效率和人民羣衆對法院的信任,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但是,實踐中影響均衡結案的因素有很多,我主要想從收案情況來談。從北方地區來看,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一般是從年初開始,到年終要有個“了結”,而糾紛也一般在下半年、主要是10月以後發生——這是市場規律,不是人爲的。因此,訴訟一般在10月以後纔會大量涌向法院,也就是說:法院年初案源相對少,下半年案源多,這種情況無論在北方的農村或城市都一樣。
能均衡結案當然好,關鍵在於審限制度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