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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紀
典型案例
某山區國家級貧困縣投資3500餘萬元,在縣城中心廣場設計建築了一個面積近5000平方米,觀光塔高90餘米,頂部有旋轉觀光廳,能俯瞰縣城全景的廣場工程。
由於該工程嚴重脫離該縣財力和實際需要,結果變成了“爛尾樓”,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在社會輿論一片斥責聲中悲壯“謝幕”。這一工程被上級認定是一起典型的“形象工程”,該縣副縣長、市規劃局局長等相關責任人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廉政準則
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重點解讀
本項是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爲的禁止性規定。(1)“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是指某些領導幹部爲了個人或小團體的目的和利益,不顧羣衆需要和當地實際,不惜利用手中權力而搞出的勞民傷財、浮華無效卻有可能爲自己和小團體標榜政績的工程。這些行爲急功近利,勞民傷財,必須堅決予以制止。
(2)搞此類工程,其實質是通過虛假指標和轟動效應,達到追逐個人或小團體名利的目的。
法紀指引
(1)《紀律處分條例》第149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對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要嚴肅查糾;因“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引發重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