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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越良
周喜玲
羅春梅
“案多人少”,案子能不能辦得完?怎麼管理才能激發隊伍活力?今年兩會期間,對政法工作遇到的一些困難,很多全國人大代表都在談論,也在尋求解決之道。來自基層的兩名檢察官代表周喜玲、羅春梅對此有着切身體會,分別提出了她們的看法和建議。
檢察人員不足與案件數量增多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隨着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明顯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層政法機關凸顯。
陝西省鳳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喜玲代表說,鳳縣檢察院1998年覈定專項編制數爲30人,到2012年增編至34人,14年時間所增的4個編制數遠遠不能滿足辦案需要,檢察人員不足與案件數量增多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
“編制不足,導致出現兩個問題。”周喜玲說,一是檢察權不能充分、規範行使,比如修改後刑訴法對傳喚時間的嚴格限制、強制措施的規範使用等,現有人員編制遠不能滿足越來越規範的司法活動要求。二是檢察職能無法全面履行,檢察業務發展不均衡。由於人員編制的限制,檢察機關內部的人力忙於完成批捕、起訴、反貪、反瀆等基礎性工作,導致立案監督、職務犯罪預防、綜合治理等檢察職能難以開展或深入推進。
周喜玲說,隨着國家反腐敗力度的不斷加大,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案力量不足問題更加凸顯,特別是瀆職案件查處難度大,辦理此類案件,基層院不得不舉全院之力,經常抽調其他科室人員協助辦案。“類似現象在基層多有發生,影響了正常職能工作的全面發揮。”
“分類管理”欠缺配套制度不足以充分激發隊伍活力
羅春梅代表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她關注的是檢察人員的管理制度。
據她介紹,早在1995年,我國頒佈實施了檢察官法,2004年高檢院制定了《全國檢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2011年高檢院和中組部共同下發了《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將檢察工作人員分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行政人員三類,形成了檢察官分類管理制度。現有法律和規範性文件對檢察官管理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檢察事務官和檢察行政人員的管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實際管理中,我們發現,現有的管理制度機制不利於鼓勵檢察人員積極進取,也會間接挫傷部分優秀人才工作的積極性,背離了分類管理的初衷。”羅春梅說。
針對現有檢察人員管理機制上存在的問題,羅春梅建議:一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機制,建立健全覆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行政人員的分類制度體系,真正形成各歸其類、各展其才、各得其所的良性競爭環境,激發整體活力,促進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二是修訂檢察官法等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爲檢察人員充分履行職責提供製度保障。希望制約基層檢察人員管理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羅春梅說。
加強人才建設是司法工作之基
採訪中,多名代表反映,不僅是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同樣存在人才不足影響辦案的問題。
四川省雅安市市長陳越良代表列舉的一組數字足以說明矛盾的突出:雅安市中級法院五年來受理案件年增長率達到19%,目前每萬人口案件發生數量達到198件,而辦案機關人員編制並沒有增加,辦案人員超負荷工作,健康狀況堪憂。
“經濟欠發達地區省高級法院的法官甚至報考發達地區基層法院的法官,令人難以想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蘇澤林代表說,司法人才流失現象嚴重,邊遠地區基層政法機關人才更爲匱乏,加強基層司法人才建設刻不容緩。
今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加強政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和正規化建設,完善落實職業准入、執法資格分類管理制度,提升政法幹警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建議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基層辦案機關編制,緩解基層工作壓力大的問題。”周喜玲期盼着說。
面對現狀,不少代表建議,既要增加基層政法機關辦案力量,還要通過科學管理激發人才內在活力,讓現有的以及將來可能增加的人才充分發揮作用。
(本報北京3月1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