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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來,最高法院單獨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有340件。
-1997年以來,最高法院單獨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有1115件。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法院單獨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有1976件。
制定、發佈用於指導審判工作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職權,是人民法院實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獨具中國特色的一項司法制度。實踐證明,司法解釋在確保國家法律貫徹實施,統一司法標準,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維護人民羣衆利益等方面發揮着重大作用。
5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不僅數量顯著增多,質量顯著提高,解決了大量司法實踐難題,而且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釋統一立項、協調、審覈、討論、發佈、備案、清理編纂的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釋的形式,擴大了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細化了司法解釋報送審查具體工作,明確了司法解釋起草的分工,健全了司法解釋制定和備案程序。
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立法不斷增多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及時廢止那些與法律相牴觸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解釋,及時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釋,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案件。自199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共分7批對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釋予以廢止,還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兩批聯合廢止了“兩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另外,還單獨和會同有關部門修改並重新發布了數十件司法解釋。確保司法解釋始終能夠隨着立法和司法發展進步而與時俱進。
根據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集中清理司法解釋的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集中清理司法解釋的領導小組,對1949年建院以來所有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徹底的集中清理。目前已對1949年至2011年底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制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以及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其他中央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現行有效的3351個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
通過集中清理,對60多年來已經變成超越法律規定範圍的、違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的、法律已經修改而司法解釋尚未及時作出調整的,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先後3次發文予以廢止,共廢止7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制定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654件,“兩高”聯合制定的61件。
通過集中清理,凡是發現有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確定修改其中一個司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性文件;對於一個司法解釋中存在着部分應當廢止、部分仍可適用的情形,考慮到審判工作的需要,不能全部廢止,但一時又難以重新制定的,確定對該文件進行修改。經過清理,共確定需要修改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132件。對納入修改範圍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已制訂了工作方案,明確了具體分工部門和後續時間安排,確保後續清理效果。
針對近年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一些指導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的問題,2012年1月18日,“兩高”聯合發佈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並對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請“兩高”制定司法解釋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不斷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