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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特派記者/曹斯)“在藥後駕車的人羣中,吃抗抑鬱和鎮靜劑造成的事故率達97%,老百姓常用的撲爾敏等抗組胺藥(感冒常用藥)造成的事故率爲72%。由此可見,與藥物有關的交通事故不容小覷。”全國人大代表、中山紀念中學校長賀優琳呼籲關注“藥駕”問題。
“很多人每天要駕車出行,生病服藥在所難免,駕駛員如果服用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後駕駛機動車上路,無疑會成爲‘馬路殺手’。”然而讓賀優琳擔憂的是,除一些公交車司機、出租車司機等專業駕駛員外,民衆對“藥駕”的危害知之甚少,甚至壓根不知道“藥駕”,很少有“吃藥不開車”的概念。
與此同時,我國也還沒有對藥品“駕駛等級”作出明確規定,缺乏給服藥的機動車駕駛員應有的提醒和警示。“在藥品使用說明書中,感冒類等藥物大都標明‘服用後不得操作機械及駕駛車輛’條款,但在十多項注意事項中,很少有人會注意到該項說明,對藥品實行駕駛等級的分級管理勢在必行。”賀優琳說。
而在“藥駕”立法方面的空白、監管制度的缺失也引起了賀優琳的關注:“2010年開始,美國已有37個州通過了禁止藥後駕駛的法律,然而除香港外,我國針對‘藥駕’的監管尚處於空白。”他指出,儘管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二款明文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但該規定只列出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其他可導致駕車意外的藥品沒明確規定,沒有相應的檢測方法和標準來判定“藥駕”,對“藥駕”也沒有強制性規定和處罰條款。
賀優琳建議,國家應儘快補充完善關於“藥駕”的監管和處罰條款,明令禁止在駕駛時服用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此外,還要儘快出臺對“藥駕”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並在各類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調查中實行,對明知服用違禁藥品仍駕駛的人員,依法予以嚴懲。並廣泛宣傳“藥駕”的概念、危害性,使更多駕駛員樹立安全用藥、規避交通意外的意識。同時,建議我國儘快從法律層面出臺相關規定,對藥品實行“駕駛等級”的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