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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光明
近年來頻頻曝出的如郭美美等慈善募捐負面事件,導致公衆對公益慈善的信任度不斷下降,打擊了捐贈者的積極性,妨礙了社會公益氛圍的形成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金種子集團董事長鎖炳勳等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公益事業捐贈法,規範公益捐贈行爲,建立監督機制,讓公衆重拾對公益事業捐贈的信心。
現行法律難解亂象
鎖炳勳等代表認爲,當前公益事業捐贈比較混亂。從募捐主體來看,有政府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也有非公益性的團體或個人。從對募捐行爲的監督來看,有些募捐行爲缺乏監督,募捐頻率也較高。
“正是這些混亂狀況,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傷害了人們參與公益捐贈的熱情。”鎖炳勳認爲,1999年出臺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形式,比如:沒有明確統一的管理單位,募捐活動大多沒有建立登記制度,隨意性大,存在多頭募捐,從而造成公益事業募捐管理混亂;雖然對接受捐贈的主體進行了明確,但沒有明確募捐發起人的資格、條件,以及與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造成社會募捐主體難界定,導致社會捐助活動還是以政府爲主,民間組織規模比較小;法律所確定的適用範圍過窄;缺乏公益性訴訟主體,對於社會捐贈引起的案件,法院往往因“不是利害當事人”不予受理,從而使公益性捐贈缺少社會和廣大羣衆的監督;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公示制度不完善,沒有明確監督方式,優惠政策欠缺。
捐贈不履行缺強制
“政府是監管者,應該退出受贈人角色。”鎖炳勳等代表認爲,應當強化政府部門對公益事業捐贈行爲的宏觀管理,對捐贈款物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增強透明度,確保捐贈款物合理配置、規範使用。
鎖炳勳等代表建議,修改政府可以接受捐贈的條款,僅規定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爲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
捐贈人不履行協議的情況時有發生。鎖炳勳等代表提出,當捐贈人不履行捐贈義務時,受贈人如要執行協議,就要有強制手段。應明確受贈人依法起訴的權利和捐贈人違約處罰條款。即使受贈人同意捐贈人不履行協議,也應有相應終止法律程序。
禁成事業單位福利
“按照法律規定,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屬於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鎖炳勳說,事實上現在大多數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早已不是非營利事業單位了。爲此,法律應當規範捐贈款物的公益用途,明確不能用於這些事業單位的自身福利待遇,不能使受贈單位直接成爲非公益內容的受益對象。
鎖炳勳等代表認爲,從發生的一些捐贈糾紛可以看到,由於受贈人違規違約,已不能實現捐贈人的公益目的,讓捐贈失去了公益作用。但是,出現這種情況時捐贈人卻束手無策。因此,出現這種情況時應允許捐贈人撤銷捐贈協議,對受贈人形成法律約束,切實保障捐贈人的權益。
現行公益事業捐贈法沒有明確受益人的權益如何保證。由於公益性社會團體擁有對受贈財產在不特定羣體的分配權,那麼誰來保證分配的公平、公正?鎖炳勳等代表認爲,受益人的權益應當得到保護,應當賦予受益人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的權利。
規範監督網絡募捐
鎖炳勳等代表認爲,隨着互聯網日漸普及,各種名義的募捐活動在網絡社區風生水起。網上衆多募捐活動都是以私人、家庭或志願者的名義進行,並沒有取得合法的募捐主體資格。在對網絡募捐的發起者、受捐人身份不明確、善款使用不透明的情況下,要加強政府的有效監管,以免引發新矛盾,影響社會募捐,甚至影響慈善事業的發展。
此外,鎖炳勳等代表還建議,法律還應增加對受贈人或受益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以及人格尊嚴等個人權益的保護;完善捐贈優惠政策等。本報北京3月16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