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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顏斐)爲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羈押,於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增設了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據此,全市檢察機關全面啓動了該項制度。近日,記者從朝陽區檢察院獲悉,截至目前,該院偵查監督部門已向公安機關發出18份跟蹤函及1份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公訴部門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對4個案件變更了強制措施,其中已有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緩刑。
據悉,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根據該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後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的整個羈押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均有義務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對羈押必要性進行跟蹤審查,以確定被羈押人是否應當繼續羈押,認爲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依法建議有關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以往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多是‘一押到底’,一旦逮捕後想要放人,卡得非常嚴,除非因證據不足不能羈押或者嫌疑人病得很重纔會改變。”據朝陽區檢察院檢察長王立介紹說,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着逮捕羈押普遍化問題,同時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率偏低、捕後緩刑適用率偏低。刑事羈押率居高不下,與“慎捕、少捕”的執法理念不相適應。
“對不具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嫌疑人及時作出解除羈押的決定,使之迴歸社會,避免由於不當羈押導致的在羈押場所受到交叉感染,有效發揮取保候審等其他強制措施在社會管理中的功能。”王立表示,該制度可以降低羈押率,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羈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案件後續的公正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自去年下半年,朝陽區檢察院就啓動了這項制度的相關調研工作。對檢察機關認爲需要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個案,檢方在批捕後,會發出一份《羈押必要性跟蹤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將案件的事實證據、情節、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等變化告知,一旦犯罪嫌疑人存在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犯罪情節輕微、獲得被害人諒解,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情況,檢方便會建議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