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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通訊員張忠民)過去,在公交車或超市等地,小偷所偷的錢物只要不超過800元,就構不成盜竊罪,公安機關也只能採取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也只是個勞動教養。而現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實施後,扒竊已被列爲盜竊罪的一種行爲表現形式(即扒竊入刑),違犯者將受到刑罰的制裁。這不,甘肅籍無業男子謝某在我市只偷了一部價值250元的舊手機,就被興慶區檢察院於3月15日批准逮捕。他也成爲我市首個因“扒竊入刑”而被逮捕的嫌疑人。
據介紹,今年3月2日,小燕逛街時手機不慎被盜,還未等小燕發現,扒走小燕手機的甘肅男子謝某便被附近巡邏的便衣警察抓獲。經審訊,謝某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雖然涉案贓物經鑑定其價值僅爲250元,但嫌犯的行爲仍然系盜竊罪,即謝某的行爲屬於扒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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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規定了扒竊入刑,不管扒竊涉案金額多少,均追究刑責。
扒竊的顧名思義是指在公共場所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爲。扒竊成立盜竊罪,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爲發生在公共場所,亦即不特定人可以進入、停留的場所以及有多數人在內的地方,如人行道、公共汽車、地鐵、火車、公園、影劇院、大型商場、農貿市場等。只要行爲發生在公共場所,即使公共場所的人不是很多,也不影響扒竊的成立。二是所竊取的應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亦即他人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附近的財物。三是所竊取的財物應是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