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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17日訊記者萬靜商務部今天對外發布公告,終裁決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型號爲TDI80/20)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對上述產品徵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