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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首席記者姜葳)市人保局昨天發佈通知,要求所有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在4月20日之前須申報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的,從2013年4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今年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昨天發佈的《關於申報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申報2013年度社保繳費工資,以職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爲申報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的依據,在4月20日前如實申報,不得瞞報和漏報。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申報,將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從2013年4月起按照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通知還明確,在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而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也需要按時到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13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檔次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檔次確定。
具體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軟件或通過網上系統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