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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目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有人民監督員16622名,主要對職務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種情況實施監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