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袁定波
二手房個稅按照轉讓所得20%計徵的規定一出即刻引發熱議,儘管新的二手房個稅政策何時實施、如何執行等尚未落地明確,網上已經有人曬出了各種避稅辦法:陰陽合同、司法判決避稅、假離婚……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徐婷姿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網絡所說的新“國五條”避稅方法屬於走偏門,風險大、隱患多,並且很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得不償失。
“簽訂陰陽合同,通過降低成交價格少繳或者不繳個稅做法並不可取。”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安鎮法庭庭長潘洪峯說,簽訂陰陽合同的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任何一方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法院此前受理過類似案件,司法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以真實交易價格爲準,對規避房產稅行爲予以嚴厲打擊。
“稅務部門對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成交的二手房會依法覈定其轉讓收入,並據此徵收稅款。更爲嚴重的是,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爲,稅務機關一經查實可以依據稅收徵管法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徐婷姿說。
“陰陽合同?弱爆了!”有人在微博上表示,陰陽合同避稅的成功率並不能百分之百得到保證,最簡單有效的辦法可以通過申請司法判決,直接把二手房判罰給購買方,節省的稅費更多。
潘洪峯表示,通過僞造欠款實施通過司法判決過戶方法避稅這一做法會涉及到虛假訴訟。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會着重審查該類案件交易行爲的真實性。”潘洪峯告訴記者,爲什麼借、什麼時候交付、什麼時候從銀行取的這些錢、當時有無旁人可以證實等都是審查重點。也會當庭告知當事人以訴訟達到非法目的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從源頭上遏制通過司法判決、裁定規避國家政策違法行爲。
徐婷姿表示,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對借貸數額較大的案件,除了要有欠條,還需要考察借款資金來源等情況,以覈實借貸關係是否真實存在,故此種避稅方法經不住司法審查。即使民間借貸關係被認定存在,按照法律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雙方不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故雙方事先約定的流押條款是無效的。
“在訴訟中,一般抵押權實現是將抵押物拍賣,以拍賣所得優先清償債務,買家不但得不到房屋,還增加了拍賣費用。”徐婷姿說。
在諸多避稅“損招”中,假離婚被炒的沸沸揚揚——買房夫妻爲避限購政策,假離婚,房產歸一方,另一方離婚後再購房,雙方再復婚;或賣房夫妻假離婚,把要賣的房屋包裝成滿5年唯一的住房以避稅。
對此,徐婷姿提醒要警惕道德風險。雙方離婚後,哪怕私下籤訂了假離婚協議,也不能認定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若一方假戲真做,另一方將人房(財)兩空。同時,再復婚後,買受的房屋、賣房的所得成爲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後的配偶無法享有應得利益。
“走偏門易引發道德風險。新民訴法明確提出了誠信訴訟原則,並在審判和執行中進行了具體規定,爲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懲戒不誠信訴訟當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對不誠信訴訟的打擊將會更有效。”潘洪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