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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新沂無業男子賈寧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在將一名剛滿16歲的少女強姦後,又夥同他人將四名少女誘騙到新沂控制起來並強迫其賣淫。19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佈此起性質惡劣的強姦、強迫賣淫案件,對被告人賈寧以強姦罪、強迫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另幾名從犯也被判處幾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現年25歲的賈寧一直無業,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07年9月收監執行,2009年9月刑滿釋放後便一直無業。
2011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賈寧產生了姦淫剛滿16歲的少女小蘭的惡念,遂採取毆打、脅迫手段將被害人小蘭帶至新沂市區某酒店一房間內強暴。
2011年5月至6月間,賈寧與于濤、徐飛(二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商量後,打起了誘騙少女到新沂賣淫掙錢花的歪主意。其後,賈寧等人先後將四名年齡在14歲至18歲之間的少女小利、小蘭、小美、小晨騙至新沂市其租住的房屋內,實施控制。此間,賈寧開始聯繫嫖客,並先後指使劉偉、趙峯、于濤等人對幾名少女進行看管、接送並與徐飛採取語言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迫四名少女賣淫數十次。
案發後,趙峯、劉偉以及賈寧先後於2011年7月、2011年12、2012年4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趙峯、劉偉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賈寧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另又以暴力、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強迫多人賣淫,其行爲又構成強迫賣淫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劉偉、趙峯幫助被告人賈寧看管、接送被害人,其行爲亦構成強迫賣淫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賈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偉、趙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賈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賈寧主動投案後,雖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偉、趙峯具有自首情節,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結合具體案情,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賈寧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賈寧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劉偉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趙峯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