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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被告人沈某之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和平區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的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的判決。
本案上訴人沈某(男,1977年出生於天津市,漢族,初中文化,捕前無職業,有前科)於2012年5月23日20時許,酒後無證駕駛他人白色本田雅閣轎車經北安橋行駛至興安路時,與在路口等候紅燈的李某駕駛的紅色比亞迪轎車發生追尾事故後,掉頭衝撞隔離帶逃逸。21時許,沈某又駕車至和平區哈密道129號附近,將騎電動自行車的趙某某撞倒後再次逃逸。21時10分,沈某又在和平區陝西路單行路上違章逆行,並疾駛急停。經被害人及羣衆報警,公安交警在多倫道與南門外大街交口中心發現肇事車輛,並將在車內沉睡的沈某叫醒帶至公安機關。經酒精檢驗,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19.72mg/100ml。公安機關認定,沈某對上述兩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後,沈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李某1500元、被害人趙某某2000元。
和平區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認爲,被告人沈某在沒有取得駕駛證且醉酒的情況下,違章駕駛機動車,連續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沈某不服,以其行爲應當認定爲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不準,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上訴人沈某置公共安全於不顧,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連續肇事、連續逃逸,致他人車輛損壞、身體受傷,並且在道路狹窄、車輛密集的地區逆向行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趙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