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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鄭州3月19日電
備受關注的鄭州“寶馬女”拖行交警案18日一審宣判,駕駛寶馬轎車拖行執勤交警的劉育紅因妨害公務罪,被鄭州高新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今年1月17日,劉育紅駕駛一輛無號牌寶馬轎車,在鄭州市一路口闖紅燈,被執勤交警查處,要求其下車接受處理。但劉拒不下車並駕車前行,把執勤交警傾倒在車引擎蓋上又行駛了1公里多,後來被羣衆駕車逼停。事發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法院認爲,劉育紅因交通違章被查處,採取駕車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因未對執勤交警身體造成較大傷害,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法院在宣判的同時,還對劉育紅髮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駕駛機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