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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讓孩子上學方便,許先生在北京市某小區租賃了房屋讓孩子居住,卻因相鄰瑣事問題,與樓下居住的老人蔡某發生糾紛,蔡某情緒激動後突然意識喪失,隨即摔倒在地,醫院診斷爲心律失常,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下壁、前壁心肌梗死等,蔡某出院後死亡。爲此雙方發生糾紛,蔡某的家人將許先生起訴至北京市順義法院。
蔡某的家人訴稱:許先生平時不在承租房屋內居住,只有許先生之子呆在承租房屋內吃飯,並經常帶一些同學過來玩,嚴重影響蔡某休息。2012年8月7日,許先生到承租房屋改造天然氣,蔡某見到許先生後,再次談到許先生之子帶同學來承租房屋玩影響其休息一事,在談論中雙方發生爭吵,許先生並有推搡行爲,導致老人情緒激動,當時暈倒在地,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並轉院至地壇醫院住院治療32天,出院後第二天去世。因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意見,蔡某的家人將許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許先生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的50%,合計40多萬元。
許先生辯稱:蔡某的死亡是由於其自身心臟不好導致的。他不認識蔡某,整個事件中只是與蔡某拌嘴,但並沒有推搡蔡某的行爲。蔡某暈倒在地,治療後過世,這與他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原告申請對蔡某的死亡與許先生爭吵行爲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鑑定。雙方選定的鑑定機構表示此案已不具備鑑定條件並退案。經法院多次做調解工作,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許先生同意賠償蔡某近親屬各項損失合計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