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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行人通行規定及處罰辦法
行人交通違法交警遭遇“治理難
編輯動機
浙江等多地從3月起嚴查行人闖紅燈等行爲,引發了熱議。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對於行人應該遵守的通行規定以及違規行人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實早已明確。不過在交警日常的治理中,常常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雖然大多以說服教育爲主,但仍會遇到糾紛和爭吵的情況,讓交警感嘆行人交通違法“治理難”。稿件統籌金凡晴劉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第63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爲。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也明確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而在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48條,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執法依據明確,而天津交管部門治理行人交通違法的行動也一直沒有停止過。2005年4月,天津交管部門曾經在南京路與南門外大街交口做過一組關於行人交通違法的調查,統計數字表明,在當年一小時就有556名行人在人行橫道遇紅燈照走不誤,在停止線內等候綠燈通過的行人不足10%;有52%通過路口的行人不從人行橫道通過。與此同時,針對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治理也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
2008年7月底,天津交通秩序百日集中整治行動開始。針對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橫跨護欄等交通違法行爲,交管部門推出自選處罰方式——選擇交罰款或是現場執小旗協助維持秩序。活動開始當天,全市200個“文明交通宣教點”依法宣教交通違法者8000人次,其中85%的交通違法者選擇協助交警維護交通秩序。
2010年4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城市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行人交通違法由交管部門處以50元罰款。而在《規定》實施當天,交管部門糾正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違法5986人次,對其中388名違法者予以處罰。
而時至今日,在談起治理行人交通違法時,很多交警依然搖頭嘆氣,“治理難”成爲衆多交警以及交通協管員在管理行人交通違法時最爲普遍的情況。“很少會有人能接受罰款的處罰,我們基本上是以教育糾正爲主,即便如此,有時也會引起糾紛、爭吵。”在採訪中,不少交警、協管員表示,很難做到對有交通違法的行人罰款。
也有交警表示,在目前這種“中國式過馬路”普遍存在的時候,僅僅揪住一兩個違法者去處罰根本不實際。“如果我抓住一個闖信號燈的行人去處罰,肯定會吸引不少圍觀者,甚至引起這個路口的擁堵。”在採訪中一位交警說,有些市民愛看熱鬧,一點小事能吸引一羣人圍觀,更容易引發安全隱患。
除此之外,不少行人也心存僥倖心理:“我就是不給你錢,你能把我怎麼樣?”而這種死纏爛打的做法,也嚴重影響早晚高峯時間路口交警的工作。另外,同一時間交通違法者過多,交警不能一一糾正、處罰,也成爲不少市民跟交警狡辯的理由。“既然是交通違法,爲什麼只揪住我不放,而不管其他人?”
加強約束管理
法律專家支招
從5元至50元,處罰的力度不小,可是似乎效果並不明顯,而且各地交管部門都反映執法難。到底如何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行人交通違法,記者採訪多位法律界人士,律師、法律專家也給予不少意見。
對於依靠經濟處罰來約束這一方式,大家一致認爲這是一種最便捷的處罰形式,但是是否最好或是最有效則持不同觀點。劉伯華律師認爲,對於行人或是非機動車違法,交管部門予以罰款的處罰肯定是必須的,因爲雖然出行方式不同,但是與機動車相同,大家都是交通參與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個出行者都應該遵守法律。但是對於罰款的多少,劉律師認爲應該區別對待。比如因爲行人、非機動車違法導致交通擁堵或是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應該重罰,其他可以教育或是糾正。
從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的羅鵬律師則認爲,在加大執法、處罰力度的同時,還應該加強對執法者的支持。比如如果違法者不接受處罰,會怎麼樣?是否會受到比罰款更爲嚴厲的制裁,比如拘留或是在個人信用記錄或是行爲檔案上留下污點之類的。如果沒有制約,那麼處罰力度再大,執行不了也是空條款。
此外,還有多位律師認爲,自覺守法依靠的還是個人自身的素質,如何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守法意識也是比較重要的,“對法律心存敬畏”很重要。“深刻明白觸犯法律的嚴重後果,明白違法必須要付出的沉重代價,大家自然會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