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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馮女士的孩子婷婷今年11歲,正在上小學五年級,前不久婷婷在學校中踩到瓜果皮不慎滑倒,導致手臂骨折。據馮女士說,事後僅有學校的老師來到醫院探望孩子,但是對於孩子受傷一事,校方未作出任何賠償方案。就此事,馮女士諮詢律師,對於孩子在校內受傷,校方有沒有責任?
解答:馮女士的孩子婷婷只有11歲,她已經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如果能夠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