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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唐女士等32名業主購買了重慶市秀山縣某小區商品房住宅,與開發商約定:水電主線由開發商負責安裝開通並接入每戶,主水管接至廚房,主電線接至客廳,開發商爲業主安裝水、電分表。開發商爲每戶代收契稅、專項維修基金、按揭合同保險費、合同印花稅、交易手續費、分戶測量費等費用。由業主承擔的上述費用不在主合同房價內,在簽訂合同時由開發商代收。
合同簽訂後,開發商每戶收取上述費用共計12846元。然而時隔一年,開發商卻未按照合同約定爲業主安裝水、電分表。這意味着業主還得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繳費。而之前開發商已向每家購房戶代收了安裝水電錶的費用1200餘元。於是,多位購房戶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費。
另有32名業主以開發商收費不辦事爲由到縣檢察院反映情況。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並最終達成協議,由開發商在3個月內辦理完水、電錶的分戶開戶事項,開發商退還業主交納的按揭合同保險費,並按戶補償訴訟成本支出費500元。
爲維護更多購房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秀山縣檢察院近日分別向該縣有關部門發出改進工作檢察建議,建議相關部門積極履行監督職能,杜絕開發商亂收費。
檢察官稱,根據相關規定,市民購房,除了依合同交納購房款,以及在合同中委託出售人代收代交的相關房屋權證費用(包括契稅、專項維修資金等7大類房屋權證費用)外,向購房者收取的任何費用均爲“巧立名目”的亂收費,購房者可拒付。
檢察官解釋說,七類相關房屋權證費用爲:
1.契稅:住宅類房屋標準按房款總價的3%或1.5%或1%交納,每套交納具體的比例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房者的購房時間、購房單價、購房面積、是否第一次購房等因素來確定;非住宅類房屋標準按房款總價的3%交納。
2.專項維修資金:有電梯類房屋標準按建築面積(平方米)x27.5(元/平方米)計算結果交納;非電梯類房屋標準按建築面積(平方米)x22(元/平方米)計算結果交納。
3.合同印花稅:按房款總價的0.05%交納(住宅免收)。
4.證照印花稅:按5元/戶交納。
5.產權登記費:住宅類房屋按80元/戶交納;非住宅類房屋按550元/戶交納;共有人證書費按10元/人交納。
6.交易手續費:非住宅類房屋按房款x0.35%計算結果交納。
7.國土證辦證費:按相關規定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