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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制定了《國家級地質遺蹟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規範國家級地質遺蹟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的國家級地質遺蹟保護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辦法》所稱的國家級地質遺蹟包括: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國家級和世界級典型地質剖面、其他國家級及世界級的地質遺蹟。
《辦法》稱,專項資金用於國家級地質遺蹟的保護,主要包括地質遺蹟保護工程支出、地質遺蹟科普宣傳支出、地質遺蹟標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關支出等,但不得用於對外投資,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等支出。
國土資源部依據《全國地質遺蹟保護實施方案》每年會同財政部確定擬支持的國家級地質遺蹟保護名錄,並下發各地。納入保護名錄支持範圍的項目由國家級地質遺蹟主管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明確總體目標和建設任務、年度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年度資金投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對項目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考覈。對考覈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按計劃給予持續支持;對考覈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項目資格並收回已撥付資金。同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將不定期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監管,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