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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20日發佈《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業務管理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辦法》要求開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50%;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等。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三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進行了規範,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大病保險專屬產品,建立大病保險精算模型,科學制定產品參數、釐定費率,審慎定價等。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大病保險服務能力建設。要求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單獨覈算,加強資金管理,嚴格覈定業務成本,據實列支大病保險經營費用支出,加強費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險管理成本等。
《辦法》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市場行爲監管,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