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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交通事故頻發,大部分案件能夠在交警部門和法官的努力下圓滿解決,但也發現由於行人、肇事方以及保險公司等的不配合、不支持,使得本來非常容易解決的矛盾更加複雜的現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以下幾個問題:
司機、保險公司不積極配合。雖然現在事故車輛都已投保交強險,有的還交了商業險,但在受害者承受着皮肉之苦和住院治療之時,一些肇事司機採取避而不見或撂下話“待法院處理”。有的保險公司也不積極協調處理此事,使得受害人更加氣憤,不得不通過訴訟來維權;
市民遵守交規意識差。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爲等。
但在實際生活中,不論是老年人、中年人或是青年人,跨越護欄杆、亂闖紅燈、摩托車超速行駛、自行車載人等屢見不鮮,道路上隨處可見行人或非機動車不讓機動車行駛的現象,如此時司機忍不住氣,就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受害方濫用訴前保全。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爲了便於今後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損失順利執行到位,隨意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要求扣押肇事方的車輛,有的標的額只有幾千或一萬元左右,也要求訴前保全,如法院不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便大鬧法庭;如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又使得機動車輛尤其是運營車輛的運營損失被無限擴大,造成事故雙方矛盾激化,案件難以處理。
爲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公平、合理、依法有據地處理好交通事故案件,筆者建議:
肇事司機不主動配合受害人積極治療的,應該在車輛投保費用中扣出20%,由肇事司機自行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不積極主動與受害人、投保人進行協商理賠的,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交通事故的訴訟費、鑑定費等費用。
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力度,使廣大百姓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規的車輛、非機動車、行人,加大懲罰力度。只有懲罰到位,才能做到警鐘長鳴。
法院對申請訴前保全要嚴格控制。如果申請訴前保全的金額和查封車輛請求相差過大,應採取禁止車輛買賣交易的方式,而不應裁定查封該車輛。
上級法院應出臺對不積極配合受害方治療的肇事方、保險公司予以依法處罰的指導性意見。這樣,可迫使肇事方、保險公司積極主動與受害方協調理賠事宜,也可很大程度地減少法院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的數量,減輕審判工作壓力。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