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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張安娜)“我還沒提出申請,檢察院反貪局就主動與我交換意見,這是我從業以來第一次碰到。修改後刑訴法新增了此類規定,沒想到姑蘇區檢察院能執行得這麼到位。”在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的會議室裏,來自上海的張律師發出這樣的感慨。
作爲一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張律師剛剛和偵查人員就案件性質、偵查情況以及有關證據情況交換了意見。
據悉,這是姑蘇區檢察院反貪局爲實施修改後刑訴法關於“辯護律師介入職務犯罪偵查”新規定而出臺的四項制度之一。“以前,案子在偵查階段,律師介入並不多,也不深入。現在,我們必須要與律師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監督、相互支持的關係。”姑蘇區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繆春濤說。
爲此,姑蘇區檢察院從規範偵查人員與律師關係、辦案中互相監督的角度制定出臺了四項制度:備案迴避制度,反貪局幹警如果有家屬、親友等從事律師職業的,必須向本院監察處備案,案件承辦人在知曉辯護人是本人親友或有其他應當迴避情形的,要主動提出迴避,否則按違紀處理;告知提醒制度,在律師第一次來院辦理相關手續時,由案件承辦人向其發放《告律師書》,告知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及應當承擔的義務,同時提醒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注意的司法禮儀和基本準則;監督反饋制度,在律師第一次來院辦理相關手續時,向其發放《隨案跟蹤監督表》,列出了偵查人員“遵守辦案程序、工作態度、廉潔自律”等多項評判內容,要求律師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向反貪局反饋;主動約商制度,主動與承辦律師交換意見,聽取律師對案件程序、證據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堅決防止發生違法或變相阻礙律師執業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