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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施行的新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中,換押證從四聯簡化爲三聯,但新版換押證存在四個不足:一是未體現辦案起止期限。新版換押證中未體現辦案期限,而實務中存在補充偵查、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多種辦案期限不同的情況,易導致在換押時一一詢問,繁瑣費時且易出錯;二是未體現同案犯情況。新版換押證中僅體現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對於同案犯人數及姓名等未予以體現,會導致換押時無法掌握同案犯信息及數量,特別是在涉案人數較多的情況下,易發生遺漏、錯誤等;三是未體現逮捕後案由的變更情況。新版換押證中僅體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案由及日期,因逮捕時無需辦理換押手續,而逮捕後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需辦理換押手續的環節,罪名有可能會發生變化,會導致在罪名有變化的情況下換押證中的罪名與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中的罪名不符現象;四是未體現看守所參與換押信息。換押證中第一聯作爲存根,第二聯附卷,而第三聯送達看守所,三聯中均未體現看守所辦理換押的信息,容易造成對辦案單位遺漏換押、是否送達看守所換押等情況無據可查,不利於對案件超期羈押、隱性超期羈押、文書送達等進行動態監督。
爲有效對接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筆者建議對新版換押證作如下完善:在第二聯、第三聯犯罪嫌疑人自然情況後增加同案犯信息,如同案犯姓名、總人數等內容,將原逮捕罪名及日期等內容調整爲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的案由及日期等;在第二聯中增加看守所確認換押手續辦理情況、辦案期限等內容,由看守所在收到第三聯後在第二聯上填寫換押情況並蓋章確認。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