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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國鋒馬超程鵬
今年春節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由福建省周寧縣人民法院移送至該院的借貸糾紛案件。
3月6日,原告鄭某新委託的代理人趙某以上次庭審未參加需瞭解案件庭審具體情況爲由,書面申請查閱上次庭審筆錄。經過對趙某遞交的相關手續材料初步覈實後,本着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負責的態度,辦案人員迅速安排專人讓趙某查閱庭審筆錄。六頁的庭審筆錄,趙某“細心、認真”地查閱摘抄了兩個小時。
筆錄送回後,辦案人員經再次對筆錄進行覈對後發現,在原筆錄第四頁最後一句話中多了一個用簽字筆所添寫的“不”字,將原告所陳述的“這350萬,是我向被告借的”改成“這350萬,不是我向被告借的”,意思截然相反。
辦案人員立即調取庭審錄像覈實,發現原記錄與原告當庭陳述一致;又同書記員溝通,確認原、被告庭審後簽字全部在辦案人員面前進行並無任何改動的事實;認定唯一有機會改動的人,就是剛剛查閱完筆錄的趙某。因趙某背對視頻監控,無法直接認定該字是由其所添加。
後經辦案人員仔細覈對趙某提交的委託材料發現,趙某是法律工作者,其與原告不屬同一地市,不符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江蘇省司法廳所出臺的法律工作者所代理案件的文件規定。辦案人員立即將上述情況向庭領導做了彙報。爲使趙某供述事實,低頭認錯,民一庭制定了詳細的應對預案。
根據事先的應對預案,在3月7日正式開庭前,合議庭首先對原告本人及趙某分別單獨調查談話。在合議庭強大心理攻勢下,在鑿鑿證據面前,趙某當庭痛哭流涕,如實供述經過並低頭認錯,他遞交書面檢討保證要痛改前非、今後絕不再犯。
根據調查事實,結合趙某的認錯態度,濱湖法院對趙某作出罰款並禁止其進行本案代理的處罰。
植髮不成功應按根退費
□本報記者鄧紅陽
2011年10月,張先生來到某醫院諮詢植髮的相關情況,該院毛髮移植中心主任李某看了張先生的禿頂後,說可以植髮,並保證成功。隨後他計算出張先生需要植髮2730根,價格8800元,並保證4個月後,生出2730根頭髮,否則按違約退款。一聽這,張先生當即簽訂了手術協議書,並做了植髮術。
然而,11個月過去了,張先生只長出來126根頭髮,無奈他只好到醫院諮詢,但是醫院裏的毛髮移植中心門診部不見了,植髮醫師李某一同失去了蹤跡。爲此,張先生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退還植髮款8800元及違約金8800元,共計1.76萬元。
對此,醫院辯稱,植髮數量成功與否,取決於張先生的自身體質及現階段醫療科學技術水平,醫院不可能違背常識及醫療發展水平對張先生承諾保證種植成功多少根頭髮,雙方並沒有約定保證4個月後,生出2730根頭髮,原告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
庭審中,法庭通知醫院提交手術協議書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但醫院並未提交。
法院審理後認爲,張先生與醫院之間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雙方約定植活2730根頭髮,但是隻植活126根頭髮,醫院違約。醫院應該退還張先生未植活的頭髮費用共計8000餘元,並承擔張先生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