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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本報通訊員傅少華
2011年8月,李賴在街上行走時,被某裝潢店的招牌砸傷致殘,因店主拒絕賠償,李賴找到某律師事務所,雙方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約定代理費2000元,後面添加了“之後再按勝訴金額的20%支付後期代理費”字樣。合同簽訂後,該所律師接受李賴委託,代理李賴進行了一、二審訴訟,法院判決李賴應得賠償金額共計18萬元。事後,李賴僅給付了代理費2000元。該所催討代理費未果,故起訴,要求李賴再按照勝訴金額的20%支付後期代理費,總計3.6萬元。
對此,李賴辯稱,當時簽訂的代理費是2000元,沒有按勝訴金額的20%支付後期代理費的字樣,律師事務所以1份單方修改的委託合同提出訴訟沒有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賴支付律師事務所代理費3.6萬元。
法官稱,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合同中“之後再按勝訴金額的20%支付後期代理費”字樣是否是在李賴不知情的情況下,某律師事務所單方所添加。
法官認爲,綜合案情分析,有理由相信上述字樣並非是李賴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律師事務所單方所添加。本案中,李賴起訴標的額爲20萬元,按照《江西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價標準(暫行)》的規定,約定代理費2000元不符合該標準;該所律師代理李賴進行了一、二審訴訟,僅收取代理費2000元有悖於律師界行規;通常合同應爲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現李賴並未提供其所持合同中未有“之後再按勝訴金額的20%支付後期代理費”字樣的合同。因此,對於律所提供的委託代理合同,法院予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