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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瑋章揚
胡先生未能如期向典當行償還當金,被典當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當金175萬元及拖欠的利息、綜合取費14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判令胡先生償還典當行當金本金,但應扣除一個月利息。
2008年,某典當行與胡先生辦理了典當事宜,約定由典當行向胡先生提供典當資金支持,金額爲175萬元,期限爲同年3月份至6月份。胡先生同時應按照金額的每月3.2%向典當行支付利息。同日典當行向胡先生支付當金並出具當票,該當票記載的典當金額爲175萬元,綜合費用爲14萬餘元,實付金額爲169.4萬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滿後,胡先生未能按期清償借款。
胡先生雖經法院傳票傳喚,但並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因此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發現,雖然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看似爭議不大,但存在一個細節,即典當行在給付當金時曾與胡先生達成協議,從當金175萬元中預先扣除了第一個月的利息5.6萬元,也就是說,胡先生實際得到的當金只有169.4萬元。
法院認爲,合同法特別強調,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另外,商務部、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據此,法院判決胡先生償還典當行當金本金,但應扣除一個月利息。同時,法院也對典當行主張的利息等總數做了相應減少。
法官庭後提醒,當戶在典當關係中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預扣利息是典當行向當戶提供借款時普遍存在的現象,該行爲實際上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因爲當戶收到少於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卻要償還更多的本金及利息,加重了當戶的還款壓力。而合同法作出的上述規定,就是爲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