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何欣
被他人冒充海軍軍官騙走9根金條,事主郎先生和蔡先生追查後發現金條已被賣進典當行,要求典當行退還贓物時卻遭到拒絕,典當行聲稱金條已被轉賣,兩事主隨即將典當行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典當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取金條的行爲屬於善意取得,並終審判決駁回了兩位事主的起訴。
2009年3月至7月間,一名叫樑義軍的男子虛構自己能幫忙承攬海軍第三、第六招待所裝修工程的事實,從郎先生和蔡先生處騙得9根金條、9張購物卡以及現金23萬元,財物總價值約48萬餘元。
經多次索要,樑義軍退還給郎先生和蔡先生15萬元,之後便再也拿不出錢來,兩事主隨即報警。2009年8月5日,樑義軍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羈押,同年9月11日被捕,後因詐騙罪被北京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現判決已生效。
庭審期間的證據顯示,2009年6月至7月之間,樑義軍分兩次將9根金條典當。當郎先生和蔡先生找到典當行要求對方歸還自己的金條時,卻被告知,金條成了絕當品,已被轉賣。
多次交涉無效後,郎先生和蔡先生以典當行在未查驗當物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收取了樑義軍以詐騙方式取得的金條,給二人造成巨大損失爲由,將該典當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9根金條。
面對起訴,典當行辯稱,公司在典當過程中履行了相關手續,並有理由相信金條是樑義軍的。兩位事主應向相關部門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典當行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典當行依法有權取得該當物,屬善意取得,故不具有返還該當物的義務,因此駁回兩名事主的起訴。判決作出後,郎先生與蔡先生不服判決,向一中院提出了上訴。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兩名事主的經濟損失是因爲樑義軍的詐騙行爲造成,因此應當由樑義軍承擔。樑義軍騙取金條後,向典當行典當時,典當行依相關規定審查了相應證件後,並將相關信息向公安機關社會信息採集系統進行上傳,發現沒有不良信息反饋的情況下籤署當票,並支付了相應的典當金額。因此,9根金條雖然屬於樑義軍犯罪所得,但又有別於盜搶物品。
雖然詐騙案發後證明,樑義軍所持的軍官證爲假,但因軍人證件的核實並未納入社會管理體系,因此典當行只要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即可免責。金條作爲不記名物品,其持有人是否屬於合法佔有,不屬於典當行的審查範疇。樑義軍取得財物時是否存有詐騙的意圖,也不屬於典當行的審查範疇。因此法院認爲,典當行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不負有返還該當物的法律義務。
最終,一中院終審駁回了兩名事主的上訴,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