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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邢東偉本報通訊員白文英黃燕
顧客在酒吧消費時與他人發生衝突並被對方砍傷,在找不到侵害者的情況下,能否向酒吧經營者索賠?
2012年1月15日凌晨,王某、符某和幾個朋友在海南省海口市國貿大道的阿倫西餐酒吧進行消費,在喝酒聊天時與隔壁桌男子發生衝突。該男子跑到樓下拿回一把刀具將王某、符某的腹部、臉部和頭部砍傷後隨即逃離現場,至今無法抓獲。
事後,王某和符某以酒吧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遭受損傷爲由,將阿倫酒吧經營者訴至法院,向酒吧經營者索賠包括醫藥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在內共計32萬元。後經鑑定機構鑑定,王某、符某的損傷未構成傷殘。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的損害結果是因其與第三人發生衝突相互毆打所致,由於第三人逃離現場後至今無法抓獲,致使雙方發生衝突的原因無法查明。對王某和符某的損害結果,原告自身應承擔20%的責任,第三人應承擔80%的責任,酒吧應對第三人應向消費者承擔的80%損害結果責任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向兩原告賠償包括醫療費和誤工費等在內的共計9402元。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
-以案釋法消費期間形成服務關係
消費者到被告經營的酒吧消費,雙方之間已經形成娛樂服務合同的法律關係,酒吧方應當對消費者在其酒吧消費期間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給予必要的照顧和保護的義務。被告雖在酒吧入口處安裝了安檢門及在酒吧現場配備了安保人員,但在第三人手持刀具從酒吧外面進入酒吧時,安檢門並未對第三人進行檢測,安保人員也未對第三人的行爲予以制止。
因此,法院認定,酒吧方並未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在與第三人發生衝突的過程中被第三人砍傷,另由於被告現場的安保人員對第三人逃離現場的行爲未予制止,致使第三人無法確定以及被抓獲,酒吧方也應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