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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王聖志
居民王某用自己的奔馳牌轎車作抵押,向一典當行借款50萬元作爲資金週轉,並約定了借款的高額利息及綜合取費費用等。後因無力償還,王某被典當行告上法庭。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典當行以典當之名行借貸之實,以此獲得高額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王某與某典當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向典當行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三個月,同時約定了高額的月利率和月綜合費率等。爲了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典當行與王某簽訂了《動產抵押合同》,王某以其所有的奔馳牌轎車一輛向其提供了抵押,王某朋友的服飾公司爲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簽訂後,典當行如約向王某發放了50萬元的貸款。王某向典當行出具借條一張,典當行向王某出具當票一份。借款期限屆滿後,因無力償還,典當行同意將借款展期3個月,王某又將抵押的車輛續當3個月。逾期后王某仍無力償還,被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爲,典當行與王某之間的借款不具有典當的法律特徵,實屬民間借貸關係。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利率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行不得經營動產抵押業務,故典當行與王某簽訂的《動產抵押合同》無效。
據此,舒城縣判令王某歸還典當公司借款50萬元、利息及律師費,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服飾公司對其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典當行訴請的月綜合費用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