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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區矯正專項檢察監督中發現,青少年犯罪和重新違法犯罪現象較爲突出,且多爲侵財和暴力性犯罪,社會危險性較大。對此,筆者認爲,可進一步健全兩項機制。
其一,健全青少年犯罪社區矯正預案制。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正處於發育期,尚未形成完整的人格和正確的理想、道德觀念,缺乏是非曲直的判斷力,容易感情衝動而失去理智和控制,易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爲了滿足私慾和追求刺激,走上犯罪道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社會、家庭、學校及自身等各方面的因素影響,這需要立法者充分考慮。對此,修改後刑訴法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特別程序。司法實踐中,在社區矯正環節,應嚴格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33條第8項規定,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人進行矯正評估,制定矯正預案,落實矯正措施,形成工作合力,預防重新犯罪。
其二,完善責任追究法律法規,落實司法人員責任追究機制,確保矯正和監管措施落實到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區矯正司法實踐中,出現違法犯罪情形,主要是基層司法行政部門責任人,不認真履行矯正監管職責,矯正監管措施不落實,導致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問題。由於社區矯正工作中,主體是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出現的違法犯罪情形有其獨特性。然而,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主要違法犯罪情形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導致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依照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爲。上述法律規定與社區矯正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不太吻合,缺乏針對性和實際可操作性。
因此,應針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基層司法部門責任人,不認真履行矯正監管職責,矯正監管措施不落實,脫管、漏管導致多人重新違法犯罪或一人以上重新違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等具體情形,作出配套司法解釋。以此增強該條款可操作性和實際執行力,以適應社區矯正司法實踐需要,也有利於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力。而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工作中職務犯罪行爲依法查辦,實質上就是對社區矯正違法情況最有力的糾正和監督。
(作者單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