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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朋友開口借車,您借不借?日常生活中,不少車主出於友情,往往不去深究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質,最終不但害了朋友,還讓自己落個“裏外不是人”。律師提醒廣大車主,出借車輛前應盡到審查義務,否則一旦出事,很可能真的“傷不起”。
沈某沒有駕駛證,2012年5月下旬一天,從朋友那裏借了一輛轎車。當晚,他喝了一瓶白酒和幾瓶啤酒後駕車回家。途中,沈某接連發生追尾事故,衝撞了電動車和隔離帶,還在單行路上違章逆行,疾駛急停。午夜,警方在馬路中央發現肇事車輛,將仍在車內沉睡的沈某帶至公安機關。經檢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19.72mg/100ml,屬醉酒駕駛。交管部門認定沈某對兩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後,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近日,經和平區法院、市一中院兩審,認定沈某的行爲已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其主觀上對可能造成公共場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繫累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小王去年夏天報考了駕校,“手癢”的時候多次哀求朋友陳某,要借車“練練”。一天晚上,小王駕車途中迎面駛來一輛轎車,他一時心慌撞了上去。交管部門認定小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對方車輛爲全損,已無法修復,總損失近5萬元。對方司機將小王和陳某及陳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除去保險公司賠付部分,其餘損失由小王和陳某共同承擔。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分析認爲,依據《侵權責任法》,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就是說,機動車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車輛出借人應注意以下三點:一、出借人一定要保證出借車輛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影響安全行駛還出借的,應當認定出借人具有過錯。二、出借人出借車輛時,應把車輛出借給具有與所出借車輛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執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沒有駕駛資質,那麼無論出借人是否知曉,都應認定其具有過錯。三、出借人在出借時一定要保證借用人的適駕狀態,如果借用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飲酒甚至醉酒),則出借人具有過錯。所以,廣大車主應瞭解這些法律知識,不能出於友情而隨便出借車輛,一旦出了事,很可能害了朋友,苦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