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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臺的《廣東省城鎮化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允許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產收益。據瞭解,目前廣東省正在制定有關宅基地管理辦法。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指出,鼓勵農村土地合法、自願的轉讓。廣東省在這方面率先邁出一步,開始“摸着石頭過河”。此次《規劃》允許農民以市場化方式出讓土地是一大突破,被認爲真正賦予了土地財產權的概念,特別是宅基地和房屋的財產權概念。
農地流轉之所以在廣東先試先行,一方面是因爲廣東部分城市是實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城市,即允許試點;另一方面是用地指標緊張倒逼廣東進行探索。
筆者認爲,在現行法律一時難以大幅修改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爲土地改革積累經驗。廣東省正在制定有關宅基地管理辦法,在制度探索方面有積極意義。毫無疑問,無論是宏大的土地改革還是微觀的農地流轉,有制度保障的土地改革纔有實質進展。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廣東宅基地管理辦法比目前出臺的《規劃》更有法律效力,但要考慮到,農地自願流轉最終需要通過修改土地法,制定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來予以推動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