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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業內人士認爲,代銷、私售第三方產品也同時暴露出部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的另一“短板”,那就是對銀行從業人員的業績考覈、職業操守教育和嚴格管理的缺失。這導致部分從業人員爲了衝指標,在理財產品的介紹過程中,有意誇大產品預期收益,隱瞞產品風險,致使客戶忽視產品中蘊藏的風險。
天津網訊天津日報記者嶽付玉實習生胡萌偉3月底,又到了銀行季度性存款衝刺的關口,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多了起來,個別城商行甚至又不失時機地推出預期年化收益率破5%的產品,高收益的“花枝”在春風中搖曳,投資者在被“花香”誘惑的同時,切莫忘記“風險”二字。尤需指出的是,掏腰包之前,最好問清所投資的理財產品是這家銀行“親生”的還是“代銷”的——兩者風險指數大不相同。
代銷產品風險多發
發生於去年底的華夏銀行理財產品飛單事件迄今尚未了結,銀行代銷及私售產品所致的風險也因此格外牽動着人們的神經——去年底,華夏銀行客戶在其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購買的中鼎財富系列私募產品到期無法兌付,客戶們前去討說法,華夏銀行則迴應,該產品既非該行理財產品也非銀行代銷產品,而是該支行理財經理私自出售,該員工已離職,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
除華夏銀行事件之外,有媒體報道,“四大行”之一的某銀行代銷信託產品浮虧超50%,另一家大銀行的前員工私賣理財產品導致客戶資產1200萬元剩800萬元等。多個地區的多家銀行接連曝出理財產品糾紛,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銀行代銷或銀行員工私售的信託、私募產品等,表外業務、影子銀行的討論再次沸沸揚揚。一些青睞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一時間感到有點兒手足無措。
高額佣金令理財師鋌而走險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迄今爲止,監管層並未出臺統一的有關銀行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產品的政策法規——銀監會於2011年發佈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爲。”對於代銷包括保險、基金、信託等在內的第三方產品,各家銀行一般會經過“分行批准和總行報備”,對所代銷的產品通常都會進行相應的調查、審批、甄選等風控操作。但是,據普益財富監測,部分銀行支行的代銷產品並未經過“分行審批、總行報備”的流程就直接從支行層面開始推銷,內部審批和風險控制制度的缺失,無疑大大增加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本市南開區白堤路上的一家大型股份制銀行的理財師告訴記者,一些客戶經理之所以會“鋌而走險”,無視銀行內部制度,主要是經受不住私售產品帶來的高額佣金的誘惑。“幾乎每個銀行理財經理都收到過第三方理財機構發來的郵件,宣稱如果代銷其金融產品可直接獲得高額佣金。”通常銀行客戶經理在銷售本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時的提成僅爲1%。-2%。,保險銷售提成稍高,但這些和私售產品的佣金相比就是“小巫見大巫”了。私售產品門檻通常很高,被代銷機構給銀行客戶經理的激勵也很高,再加上產品預期收益率非常誘人——一般來說10%是很常見的數字,一些“混搭”了信託的私募產品,收益率甚至達到17%到18%。於是乎一些銀行理財經理“義無反顧”地加入到推銷私售產品的大軍之中。
普益財富研究員葉林峯認爲,代銷、私售第三方產品也同時暴露出部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的另一“短板”,那就是對銀行從業人員的業績考覈、職業操守教育和嚴格管理的缺失。尤其在業績考覈過程中以單一的銷售額作爲考覈指標,導致部分從業人員爲了衝指標,在理財產品的介紹過程中,有意誇大產品預期收益,隱瞞產品風險,致使客戶忽視產品中蘊藏的風險。
投資者應提高風險意識
銀監會2013年將銀行理財尤其代銷業務納入監管重點,禁止中小商業銀行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和未經總行授權的產品,嚴禁任何形式的私售行爲。監管層多項措施的出臺,有望改變銀行理財代銷私售亂局。業內人士指出,投資者自己也必須提高風險意識,比如,認真閱讀協議,搞清楚所投資的產品是銀行“親生”的還是代銷的。更要明白理財產品不是儲蓄存款,銀行有責任保證儲蓄存款客戶的本金和利息安全,但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則應買者自負。
昨日,記者走訪了本市多家銀行零售部發現,本市絕大多數銀行眼下都沒有對普通投資者代銷私募和信託類理財產品。鞍山西道上某銀行的理財經理告訴記者,信託和私募類產品收益較高、風險相對大,部分銀行只把發行對象圈定在其私人銀行部的一些風險承受能力強的高淨值客戶上,“除非本人要求,我們對一般的銀行理財客戶不予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