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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聚焦
妹妹突然拿出份遺囑
母親剛去世,還沉浸在悲痛中的王強(化名)忽見一份奇怪的遺囑,母親將唯一房產留給了王強的妹妹。然而蹊蹺的是:立遺囑的時間竟是母親在醫院搶救期間,那時母親口中插管,根本說不出話!
據瞭解,王老太的名下有一套房產,是以前老伴單位分的公房。1999年老伴就因病去世了,2003年,王老太用她和老伴的工齡及積蓄,購買了這套公房,房本登記在她的名下。王老太和老伴膝下有一兒一女,女兒王蘭(化名)一直沒有正式工作,兒子王強由於工作原因要經常出國。
去年9月王強正在國外出差,突然接到電話通知:年過八旬的王老太突然發病住院,要緊急做手術!王強放下電話,立即訂了回國的機票。王強回京後,王老太已經做完手術兩天了。王強在醫院陪護母親整整一週。“這段時間,我母親一直住在重症監護室,隨時面臨生命危險。母親全身多處插着管子,嘴裏也有管子通往肺部,她一個字也說不出來,大部分時間都處於昏迷狀態。”
這個星期後,王強由於工作原因又出國了,暫時由妹妹照顧母親。其間,王蘭多次給他發郵件,告知母親的病情越發嚴重,在郵件中還附有視頻錄像。雖然醫院盡全力救治,但最終還是沒能挽留住王老太的生命,當月18日,王老太在醫院去世了。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
料理完後事,王蘭突然拿出一紙遺囑,稱母親把房產留給她了。王強看到,這是由母親的侄女代書的打印版,還有王老太和兩個見證人的簽名。“可是,紙上註明的日期是2012年9月13日,那時間不是我照顧母親那周後的第二天嗎?當時母親根本就不能說話,怎麼會留下遺囑呢?這份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王強一時被這份遺囑搞蒙了。他拿着母親留下的那份“遺囑”,找到了北京市盛峯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鬆。經過細緻分析後,李鬆律師認爲這份遺囑無效,建議王強對王蘭發的郵件內容及視頻錄像進行公證,之後以王蘭爲被告,向法院提起繼承析產之訴。
法律診斷
無能力正確表達意思遺囑無效
李鬆律師說,王老太這份遺囑訂立的時間是去年9月13日。遺囑的開頭寫道:“依據王老太的口述及意思表示,代書此遺囑。”然而,當時王老太病重,根本就不能開口講話,身上及嘴裏多處都插着管子,大部分時間都處於昏迷狀態。
特別是在王蘭發送給王強的郵件中,有其母親住院的視頻,王蘭還在郵件中明確表述:“母親已不能說話,情況十分危急。”
根據這些情形,李律師認爲:“根據王蘭所發的郵件,王老太已不能開口講話,她又怎麼能立遺囑?因此王蘭手中的遺囑應當是無效遺囑。”
應酌減其女兒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在此情況下,王蘭找到其表妹作爲代書人,提前打印好遺囑內容,通過親戚朋友幫助,之後讓王老太簽字。但此時,王蘭明知她母親術後身體極度虛弱,身上多處插管,無法開口講話,大部分時間處於昏迷狀態,神志不清。她自己的郵件中也提到“母親已不能說話,情況十分危急”,並附有相關視頻錄像。
“在此情形下,這所謂的‘遺囑’顯然存在問題。”李鬆律師說,王強當庭將經過公證的郵件及視頻錄像等相關資料提交給了法庭。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在李律師的建議下,王強依法向法院請求酌減王蘭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非代書遺囑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囑的幾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及口頭遺囑。本案中遺囑顯然不屬於自書、錄音、公證及口頭遺囑,那麼,它是否屬於代書遺囑呢?
該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李鬆律師認爲:“王老太這份遺囑雖然有人代書,但屬於打印版,即事先準備好的遺囑,而並非根據立遺囑人的口述,由代書人現場代書。”
另外,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現場見證,且無利害關係。本案遺囑中雖有見證人簽名,但兩位見證人都是王蘭的朋友,有生意上的往來。“兩位見證人都屬於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依法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由此李律師認爲,王老太留下的遺囑同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依法不應認定爲遺囑,不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
老太遺留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王老太所購房屋是她老伴單位分的公房,在購房時使用的是他們夫妻二人的工齡,王老太老伴去世時並未進行分家析產,她老伴生前的積蓄也均由王老太保管,購房款也是用二人的積蓄支付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王老太所購房屋應屬於她與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產。
李鬆律師認爲,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王老太無權任意處分。因爲她的老伴已去世,該房屋的一半應作爲其老伴的遺產,另一半歸王老太所有。即便王老太在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立遺囑,也僅能處分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而無權處分其老伴的遺產。
由於王老太的老伴去世時未留遺囑,對於其一半的房產份額,應依法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由王老太、王強、王蘭繼承,原則上是各三分之一的份額。
律師提示
已被列入證據種類
注意保存電子數據
李鬆律師在此特別提醒,在遺產繼承過程中,一些繼承人爲了多分得遺產,通過各種不法手段意圖隱匿、侵吞、爭搶遺產,可一旦被法院查證屬實,對於此類繼承人,法院可依法判決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在此情形下,李律師建議其他繼承人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保全證據。正是由於提前將郵件及視頻錄像進行了公證的證據保全,王老太的兒子在庭審中,才更有力地駁斥了被告方的觀點。
鑑於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電子數據”已被列入證據種類,李律師建議讀者在生活中注意保留相關電子數據,以備必要時作爲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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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坐堂
北京市盛峯律師事務所
李鬆律師
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法律委員會委員,專注於房地產法和建築工程領域的研究和應用,對二手房、商品房、央產房、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婚姻房屋、拆遷安置房、廉租公房、借名買房等各類房產案件具有豐富的處理經驗。文並圖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