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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到一家教育培訓機構應聘教務員的工作,求職時,他隱瞞了自己曾因盜竊罪而受到過刑事處分的事實,於是與該教育機構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在用人單位錄用員工查詢檔案時發現了此事,事後教育機構方面表示陳先生曾隱瞞受過處分,拒絕錄用。對此,陳先生認爲教育機構違約,並就此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是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陳先生在求職時隱瞞了自己曾受刑事處分的事實,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雖然簽訂合同是雙方自願的,但這種自願是建立在虛假材料的基礎上的,本質上是違背了平等自願的原則。所以,用人單位以陳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