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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三分之一房款就給買房人辦理了過戶,結果約定日期到了,人聯繫不上了,剩下的錢沒收到,房子卻已被多次抵押貸款甚至二次過戶。這是目前北京已發現的7名賣房人的遭遇,涉及9套房產,金額超過2000萬元。被騙業主懷疑,他們是被同一買家設局詐騙。目前,焦急的業主們已聯合起來,準備採取法律手段。
被騙經過
一份保障合同把我們都裝進去了
去年12月,受害人之一馬先生通過“我愛我家”酒仙橋晶都國際店,出售了名下僅有的房產,買家是一名叫張某的女“大款”。
當時張某稱,自己因限購政策限制無法直接買房,只能以侄女王某的名義簽訂合同。
張某同時提出,由於手中資金有限,所以她會先付三分之一的首付款,然後要求馬先生把房產過戶給“侄女”王某,她再以這套房進行商業抵押貸款,之後便能一次性付清房款。這個期限,普遍約定的是45至60個工作日。
馬先生說,當時他覺出這裏面有風險,但我愛我家的經理人稱,他們操作過很多類似交易,張某已經在他們那兒以同樣的方式購買了很多房產。
馬先生告訴記者,由於妹妹已經移民,要在國外買房,所以家裏就想把這套房子賣了,給妹妹湊個首付。剩下的錢,馬先生想再給父母買一套帶電梯的房子,他自己去住父母現在住的老樓。
於是,馬先生將房子委託給我愛我家掛到了系統中。
馬先生147平方米的房子,最後的成交價是360萬。這個價格在當時的市場環境下並不高。
馬先生說,其實當時他並不是因爲着急賣房才同意的這種“先過戶”的交易方式,就是“趕上了”。而最關鍵的一顆“定心丸”,是我愛我家跟他們簽署的一份“房屋交易保障合同”。
“我們所有的受害者幾乎在籤合同前都問過一個問題:過戶後房子就是別人的了,如果對方不付餘款了怎麼辦?當時我愛我家的工作人員就拿着房屋交易保障合同,指着後面擔保公司的公章告訴我們,‘有擔保公司做擔保,你們還擔心什麼?’就是這一句話就把我們都‘裝’進去了。”
馬先生回憶,當時我愛我家的工作人員對他們說的意思是,如果有風險,擔保公司會負責承擔客戶的損失。因爲要簽署大量的文件,所以他們並沒有仔細看,就信以爲真,並簽了字。
還有一位趙阿姨因爲房子不能再辦理工商登記,不好租了,小區環境又不太適合居住,所以就想賣了後換套房自己住。趙阿姨說,她當時也是因爲看到有擔保公司做擔保,覺得沒問題,才決定賣房的。
事發後,他們去找律師諮詢卻得知,這份所謂的“保障合同”並無法律效力,只是等同“見證文書”。記者看到,該合同只是約定,由“我愛我家”的北京偉嘉安捷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保障交易順利進行。
慘痛結果
涉案房產不是被抵押就是已轉賣
馬先生說,就在這樣的“擔保”下,他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在收到110萬首付款後,將房子過戶給了張某所謂的“侄女”王某。過戶後,馬先生向對方催款,對方又給了10萬元房款。
到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對方卻一直沒有音信,於是馬先生給張某打電話,此時卻發現對方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繫。至此,原本屬於馬先生但已過戶的房產尚有約240萬的尾款未結清。
在跟“我愛我家”的交涉過程中,馬先生髮現,有着同樣經歷的賣房人不止自己一個。
截至目前,馬先生已經聯繫上7名受害人,涉及9套房產,交易價格從240萬至370萬不等,總額超過3000萬,約有70%的尾款未付。這9套房產全部由“我愛我家”酒仙橋晶都國際店和望京區網絡1店兩家門店負責的交易。實際買房人也都是張某。
而且,可能還有更多的受害者存在。
在向住建委查詢房產狀況時,馬先生等賣房人發現,出售的房產在過戶後被多次抵押,產生鉅額貸款。
馬先生的房產在過戶後先是貸給興業銀行海淀支行430萬,後又由個人抵押貸出150萬元。“這裏面還有一個奇怪的現象,我房子才賣360萬,怎麼能從銀行貸出430萬來?”
這樣的情況不止出現在馬先生一個人身上。賣了三套房未結尾款的王先生,在查詢後得知,自己的兩套房分別抵押給了中國銀行和興業銀行,之後又抵押給了個人,總共貸出了近700萬元。其中一套房產從中國銀行只辦理出150萬的抵押貸款,這個價格相對正常。而另一套從興業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則和馬先生一樣,貸款金額高於房屋交易價格。
更慘的情況是,有些受害人的房子已經被二次過戶到了他人名下。
受害人之一劉女士價值265萬元的房產,過戶後被抵押給了一家地產公司,後又抵押給了個人。之後就有好幾個人上門來逼着劉女士一家搬家。幸虧劉女士自己還有其他房產,這纔沒有露宿街頭。
還有一位受害者此前房子一直在對外出租,等他發現的時候,現房主已經在房子裏開始裝修了。據記者瞭解,目前已有多名受害者到朝陽法院,立案起訴張某和合同上的買房人,要求履行合同,同時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
馬先生他們還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警方認爲這屬於債務糾紛,讓他們走民事途徑解決。但據馬先生等人瞭解,被張某拉來跟他們籤合同有些是順義村民,根本不具有履行能力。“現在的情況是,走民事遙遙無期,而且根本沒有什麼能執行的,受損的只能是個人和銀行。”
馬先生對記者講,騙子固然可惡,但我愛我家作爲專業的房產中介有沒有審查過買房人的資質?“從去年11月開始,張某帶着不同的人在我愛我家的兩家門店陸續簽了這麼多筆合同,他們難道就沒有察覺出裏面的問題?而且,我愛我家從來沒有對我們進行過任何風險告知。”
由於受害者王先生已經從房管部門取得了其中兩套房子被抵押貸款的書面證明,今天,這些受害者們準備拿着材料再到公安機關去報案試一試,他們希望警方能夠按照詐騙案立案偵查,只有這樣他們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最新動態
被騙房主盼着警方能立案
“你們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呢?是想拿回錢嗎?還是想整我呢?”上午10點,看到曾和他們簽訂買房合同的張某發來這樣的一條短信,馬先生等被騙房主說:“真是無語了。”
今天上午,5位被騙房主或代理人一起來到位於南新倉大廈的我愛我家房產經紀公司,商討下一步應對措施。
“現在眼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拿到我愛我家公司開出的證明,然後到朝陽公安分局經偵支隊立案。”房主馬先生說。但是直到上午11點,我愛我家公司尚未開出證明。在和中介公司的交涉中,數位房主一再強調:要是沒有中介業務員滿口應承“如果她不付尾款,也會由我們的擔保公司支付”,誰會傻到只收了30%房款的情況下,就配合騙子過戶?
對此,我愛我家客服總監赫雙女士表示,對於業務員在簽訂房產過程中說過的話,她本人並不在場,無法確定。目前只能確定,從房主簽訂的合同上看,雖有一個擔保合同,但擔保的內容並不涉及雙方的款項支付情況,擔保的只是服務流程問題。如果在款項支付時出現了糾紛,雙方可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張雪東律師代理了一位受害房主。他說,根據目前委託人簽訂的合同來看,最有希望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也只是在於沒有盡到風險提示的責任。“這個張某用同樣的手段簽了很多合同,都是以委託人的身份出現的。她簽了合同之後,真正過戶的時候,再找來一個‘託’,每個‘託’最多‘買’兩套房子,而且這些‘託’的身份非常相似,都是順義人,年齡大約20歲左右,看上去其實並沒有購房的能力。因此我們現在懷疑這是一個團伙。”
令人稍感驚訝的是,據赫女士講,今天上午,被房主們指爲“騙子”的張某仍在其他房產公司準備籤合同,並沒有偃旗息鼓的意思。上午10時許,已經得知房主們行動的張某甚至連續給受騙房主馬先生髮來短信“質問”,“你知道你們這樣做,還能繼續嗎?”
馬先生稱,與各位房主簽訂合同的張某爲1982年出生,今年31歲,北京順義口音,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挺着大肚子,貌似已經懷孕多個月。但直至今日,誰也不知道她的大肚子到底是真是假。
截稿之前,我愛我家集團副總裁胡景暉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表示,2012年9月,這個張某曾經以同樣的方式買過一套房子,但是結清了尾款。因此不會進入到風險管控系統。“以前出過問題的人才會有記錄,此人並沒有進入過我們的黑名單。”胡景暉表示,從多年工作經驗上來看,此人當然涉嫌詐騙。但是,在交易系統裏,只能看到她的“託”的信息,目前看不到這個以所謂“代理人”的身份出現的情況。在申報合同的時候,從系統內看到的是不同的購房者在買房。“一個人短時間內在一個區域內多套買賣,管理方肯定會對這個人多加重視,但是她正是用這種手段,規避了我們的管理系統和風險提示系統——這是個有經驗的人!”
“我們現在最希望的是趕緊控制住這個人,儘快刑事立案。這一點我們和業主的利益並無區別。”胡景暉說。
律師分析
交易不正常已涉嫌詐騙犯罪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律師分析認爲,縱觀這起案件的手段,同一個人在房產中介的兩家門店至少購買了9套房產,之後瘋狂抵押貸款或馬上轉讓,套取大量的資金,這顯然已不是正常的交易行爲。而且此案的危害結果嚴重、涉案金額巨大,都足以說明這已不是簡單的民事交易中的糾紛,已嚴重涉嫌詐騙犯罪。趙三平認爲,公安機關對此應當立案偵查。
此外,趙三平還認爲,中介公司在提供的居間服務中存在重大瑕疵。“作爲專業的房地產中介,負有審查買賣雙方資格、交易標的物的狀態、交易流程控制等法定義務。但從本案情況看,中介公司並未盡到必要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發現中介公司的員工個人有同買受人勾結的行爲,中介公司作爲僱傭單位也應當承擔責任。”
關於那份保障合同的效力,雖然沒有看到具體的協議內容,但趙三平認爲,擔保公司保證“交易順利進行”這個承諾應當涵蓋整個交易過程。對於賣方來說就是拿到全部價款,對於買方來說就是產權證過戶,到此,交易纔算順利完成。
如果擔保公司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出現的,在保證範圍、期限、形式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趙三平認爲,擔保公司也應當對“交易無法順利進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本報記者張蕾J009安然J060